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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农业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自2000年学前教育体制改革以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逐步提高,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学前教育质量不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农村幼儿教师待遇偏低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制约了保教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为推动全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对于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3〕10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保教质量,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重点,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投入体制,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步伐,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7%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以上,不断提高0至6周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逐步形成以市实验、机关幼儿园为示范,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集体办园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的结构协调、充满活力的发展格局。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办好市实验、机关幼儿园。各镇(街道、园区)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镇(街道、园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举办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保证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幼儿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的落实,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市教体局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学前教育发展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培养、培训和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积极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局负责拟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发改局会同教体局、财政局,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幼儿园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收费标准;建设局会同教体局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优质服务;人事局要会同教体局、财政局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公安局负责维护幼儿园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的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入体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升级奖励、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表彰、科研课题的开发、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镇学前教育事业的专项扶持等。市实验、机关幼儿园在编公办教师的各类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由市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教师工资自2009年元月起由市财政拨付70%,幼儿园收费解决30%,其他聘用的教师的工资和保险由幼儿园自行解决(其保险纳入企业保险统筹范围),并逐步纳入市财政统筹,实行综合预算。开发区实验幼儿园在编公办教师的工资和各类保险可参照市里的做法办理。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及保险支出。自2009年元月起,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各类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纳入企业保险统筹范围,由镇(街道、园区)财政或村和个人共同负担;逐步建立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由镇(街道、园区)财政和幼儿园收费共同负担、统一按时足额发放制度,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最低月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年度我市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集体幼儿园园舍条件改善所需经费。
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幼儿园的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按照“统一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市实验、机关幼儿园和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分别由市教育核算中心和镇(街道、园区)财政所统一管理。
四、强化管理措施,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镇(街道、园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已经转制的要恢复原体制。市教体局要按照《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设置与审批的要求,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市教体局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新审批幼儿园须符合镇(街道、园区)幼儿园发展规划。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市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市教体局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滥订乱购教材和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搞好幼小衔接,提高素质教育质量。
市实验、机关幼儿园及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保教质量。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市教体局要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定期轮训,加大对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加强园本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提高教师业务素质。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由市教体局认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合理配置农村幼儿园的师幼比例,保证每班不少于2名幼儿教师。具体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制定,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推进
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镇(街道、园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召开全市学前教育表彰大会,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教体局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与指导作用,镇(街道、园区)辖区内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由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园长的管理,按照镇(街道、园区)驻地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供热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市教体局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全面监督。
八、其他有关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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