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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出台《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8-10-8 15:54:22     来源:平度市教体局基础教育处     作者:李世霞  

 

落实办园责任  提高教师待遇

平度市出台《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平度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08]45号),在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办园责任、增加有效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近几年来,平度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逐步提高,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质量不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农村幼儿教师待遇偏低等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重视学前教育”的重要论述,不断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平度市及时调整了学前教育的发展思路,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镇、村三级的管理与投入责任。该市财政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升级奖励、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表彰、科研课题的开发、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镇学前教育事业的专项扶持等。该市实验、机关等公办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的各类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由市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工资自2009年元月起由市财政差额拨付70%,幼儿园收费解决30%,其他聘用的幼儿教师的工资和保险由幼儿园自行解决(其保险纳入企业保险统筹范围),并逐步纳入市财政统筹,实行综合预算。自2009年元月起,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各类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纳入企业保险统筹范围,由镇(街道、园区)财政或村和个人共同负担;逐步建立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由镇(街道、园区)财政和幼儿园收费共同负担、统一按时足额发放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集体幼儿园园舍条件改善所需经费。

《意见》强调,镇(街道、园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已经转制的要恢复原体制。同时,《意见》还对农村幼儿园布局、幼儿园举办资格审批、师资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督导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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